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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林欢与范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欢,范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林欢。被告:范永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欢与被告范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林欢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