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800号原告钟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金武柳民初字第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某支付1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8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