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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高华与徐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华,徐忠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高华,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徐忠龙,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华与被告徐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忠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高华撤回对被告徐忠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华负担。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小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