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安徽国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安徽国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花海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安徽国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2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为597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