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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滕梦珺、翁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滕梦珺,翁斌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金波。委托代理人:钟杰。被告:滕梦珺。被告:翁斌。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梦珺、翁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