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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蔺吉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蔺吉贵,刘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17号原告张立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被告蔺吉贵,男,1964年8月7日出生。被告刘长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与被告蔺吉贵、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立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元及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原告张立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