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蔺吉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蔺吉贵,刘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17号原告张立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被告蔺吉贵,男,1964年8月7日出生。被告刘长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与被告蔺吉贵、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立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元及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原告张立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