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文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文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人西村沿河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锋。委托代理人温东,该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高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文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广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943元,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