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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榕法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树填与被执行人郑振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填,郑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黄树填,男,汉族,住揭阳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许洁伟,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振德,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树填与被执行人郑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振德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树填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到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执字第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新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