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晓静与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静,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240号原告周晓静。委托代理人王然,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会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静与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张 东 绣人民陪审员 李 秀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