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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候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丹野,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庭利,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候桂芳,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弄***号***室。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候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919元及滞纳金2,375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