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衡X与陈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衡x,女。被告陈x,男。本院在审理衡x与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衡x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衡x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