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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学军与林松、孟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军,林松,孟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沈学军,男,46岁。被告林松,男,61所,被告孟怀芳,女,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军与被告林松、孟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学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学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军撤回对被告林松、孟怀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学军承担。审判员  朱明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