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蒋建新与杜强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新,杜强林,杜儿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蒋建新,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山西省中阳县暖泉镇韩家庄村人。委托代理人蒋遐黠(原告妹妹),山西省中阳县暖泉镇韩家庄村人。被告杜强林,女,汉族,1983年4月24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红眼川乡唐则墕村人。第三人杜儿则,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吴城镇上萝卜村人。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杜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杜儿则经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杜儿则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杜儿则晋J×××××号轿车,价款110000元。原告给付了第三人车款,第三人将车辆交付原告。2014年12月22日,原告驾驶车辆在吕梁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杜强林一行四人将车扣押。诉请: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晋J×××××号轿车;2、被告赔偿原告扣押车辆损失10000元。被告杜强林辩称,第三人杜儿则向我借现金100000元,将车质押于我,杜儿则说要还钱,将车开走,开走后未还钱,我便将车扣押,目的是迫使杜儿则归还借款。第三人未陈述。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旧机动车交易合同;2、车辆登记信息。3、车辆行驶证。4、吴城派出所询问笔录。5、证人证言。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买卖车辆、车辆交付及扣车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我不清楚。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拟证明杜儿则向被告借款。原告的质证意见是:不清楚,与原告无关。经审理查明,晋J×××××号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第三人杜儿则。2014年10月8日,原告蒋建新与第三人杜儿则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杜儿则将上述车辆出售蒋建新,价款110000元,杜儿则保证车辆手续真实,无经济纠纷并配合蒋建新过户。签订合同后,蒋建新支付杜儿则100000元(剩余10000元过户后支付)。2014年10月10日,杜儿则将车辆及随车手续交付蒋建新。2014年12月22日,蒋建新开车在吕梁交警支队车管所过户过程中,杜强林将车扣押,现车辆由杜强林保管。离石公安局吴城派出所对扣押一事进行过调查。2014年6月18日,杜儿则书写借据一支,借到杜强林现金100000元,杜强林向我院起诉杜儿则,要求归还借款,我院作出(2014)离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杜儿则归还杜强林现金9万元及利息(已还1万元)。杜强林称,2014年6月18日,杜儿则向其借款时,将车质押,2014年10月8日,杜儿则说要归还借款,让被告将车开往离石,杜儿则将车开走后未还钱。被告杜强林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2014年10月8日,蒋建新与杜儿则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出卖人将车辆及随车手续交付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买受人蒋建新自2014年10月10日取得晋J×××××号宝马轿车的所有权。2014年12月22日,被告杜强林扣押原告晋J×××××号宝马轿车属侵权行为,应当返还财产,并酌情赔偿原告解决纠纷往返中阳、离石的实际损失。被告杜强林称,杜儿则借款时将车质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杜强林与杜儿则未签订书面质权合同,不能证明质权成立;退一步,即使质押成立,只要出质人取回质物,质权法律关系便已消失。杜强林在质权消失后再扣押原来的质物,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杜强林返还原告蒋建新晋JZ70**号宝马轿车,并酌情赔偿原告蒋建新损失2000元。诉讼费80元由被告杜强林减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