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张某,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东庞煤矿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宋江峰,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福、被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江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霍纪刚现年26岁,次子霍鑫现年20岁。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08年11月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撤诉,撤诉后双方并没有在一块居住生活。事隔几年后,原告与被告再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霍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份,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生长子霍纪刚、婚生次子霍鑫现均已成年。现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霍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2008)西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子均已成年,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为对方着想,互相体谅,相互扶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幸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