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叶与肖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叶,肖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5号原告肖叶。被告肖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叶与被告肖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肖洪兵所有的鄂FNP5**奥迪小型汽车、鄂FA23**东风大型汽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肖洪兵所有的鄂FNP5**奥迪小型汽车、鄂FA23**东风大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