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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8号原告邓某某,女,51岁,汉族。被告李某某,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