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爱永与杨贵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永,杨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陈爱永。被申请人杨贵杰。申请人陈爱永与被申请人杨贵杰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贵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人民币39000元。申请人陈爱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爱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贵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人民币39000元;二、扣押申请人陈爱永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39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