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开勋与刘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勋,刘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勋,男,生于1948年1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利州区。被执行人刘道敏,男,生于1967年06月,汉族,广元市人,住昭化区。杨开勋与刘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昭化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开勋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道敏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所无房产登记记录,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昭化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