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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进武与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武,马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进武,男,生于1968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小平,男,生于1980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杨进武诉被告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进武于2015年2月5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原告杨进武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