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进武与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武,马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进武,男,生于1968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小平,男,生于1980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杨进武诉被告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进武于2015年2月5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原告杨进武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