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崔俊臣诉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臣,中共盘山县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崔俊臣,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中共盘山县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师勇,县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高铁刚,盘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臣诉被告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