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毕永强与张文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永强,张文敏,张淑琴,张书菊,张淑霞,张淑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毕永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敏,女,194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张淑琴,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张书菊,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张淑霞,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张淑云,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永强诉被告张淑琴、张文敏、张淑云、张书菊、张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永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永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永强撤诉。代理审判员 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