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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孟璠与苏亚拉图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璠,苏亚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孟璠,女,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东艳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亚拉图,男,蒙古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璠诉被告苏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璠的委托代理人东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亚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璠诉称,2013年11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枚;2013年12月1日借款30000,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枚。两次借款合计70000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苏亚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的权利。原告孟璠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借据两枚,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苏亚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经本院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枚;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并出具借条一枚。两次借款本金合计70000元,两笔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孟璠与被告苏亚拉图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借据的行为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苏亚拉图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2013年11月10日的第一笔借款中,原告主张的利息明显超出了法律保护范畴,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为宜。在2013年12月1日的第二笔借款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被告苏亚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依法作出裁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亚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二、被告苏亚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苏亚拉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玉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