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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调确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爱珍、张传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爱珍,张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475号申请人:蔡爱珍。申请人:张传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蔡爱珍与申请人张传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爱珍与申请人张传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蔡爱珍承担此事故的60%责任,申请人张传超承担此事故的40%责任,由申请人张传超于2015年1月29日一次性向申请人蔡爱珍赔偿1094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