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冠健与余岳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健,余岳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陈冠健,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余岳胜,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冠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冠健负担。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