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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冠健与余岳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健,余岳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陈冠健,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余岳胜,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冠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冠健负担。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