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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卡与胡健豪、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卡,胡健豪,张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1-2号原告王卡。被告胡健豪,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盛和街*号院,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8********。被告张亚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卡诉被告胡健豪、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卡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