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孟方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孟方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富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宏寅。被告:孟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方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