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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与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209号申请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予以保全。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