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人印设计制版有限公司与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人印设计制版有限公司,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复字第15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丕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赞亮,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青岛人印设计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吉,职务,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执裁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赞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并认为,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执裁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庆和代理审判员 王晓黎代理审判员 焦兴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慕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