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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贾胜天与武建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胜天,武建梅,赵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010号原告贾胜天,男,198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建梅,女,1976年2月4日出生。被告赵禹,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胜天与被告武建梅、被告赵禹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胜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胜天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胜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八十一元,由原告贾胜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