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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复件 甘国祥与利川市汪营镇国松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祥,利川市汪营镇国松采石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甘国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甘国清,男,生于1953年8月14日,土家族,农民。系原告胞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汪营镇国松采石场,住址:利川市汪营镇鱼泉村。组织机构代码:L1362107-9。负责人杨正龙,系该场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国祥诉被告利川市汪营镇国松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国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