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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欢欢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欢欢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6号罪犯张欢欢,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源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5日作出了(2010)晋源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欢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并刑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欢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识到由于的犯罪给受害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9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岗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欢欢的刑期从2010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欢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欢欢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