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原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顾 某 某 为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