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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宋会诉康平会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会,宋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会,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伟,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上诉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舍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调取的原审被告建设用地审批表,只是在用地申请阶段,并没有经大安市土地局审查及大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范畴,所以不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主张房屋及院落系其父从他人处购买,并且院落中包含其部分承包地0.75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上诉人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本案一审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舍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大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孟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