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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金符、孙静文与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符、孙静文,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77-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符、孙静文。被执行人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