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吴敬文诉刘桂桂、苟力、苟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苟某甲,苟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又名刘某某)。被告苟某甲。被告苟某乙。委托代理人丁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刘某、苟某甲、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宁 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