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敏诉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丁伟,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591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