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闵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泽,杨建军,郭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军。原审第三人郭帅。上诉人闵泽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军、原审第三人郭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闵泽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闵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闵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闵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黄冬梅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