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19号原告姜某某,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给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拒收,视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