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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中刑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关于刘跃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跃辉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中刑执字第497号 罪犯刘跃辉,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至2030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跃辉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