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苏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其龙,苏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刑初字第2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其龙,男,回族,1973年3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苏宏,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农民。自诉人马其龙以被告人苏宏犯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以苏宏为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马其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马其龙与被告人苏宏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苏宏已向自诉人马其龙赔偿完毕其损失,自诉人马其龙向我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其龙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外力哈斯木审 判 员 朱 宪 伟人民陪审员 朱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都格 加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