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与曹迎春城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曹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利华,局长。被执行人曹迎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曹迎春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