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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贞江与陈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丰生,林贞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丰生,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贞江,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丰生与被上诉人林贞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丰生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丰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代理审判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本裁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