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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蔡莲萍与高飞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莲萍,高飞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蔡莲萍,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飞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莲萍与高飞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为由,原告蔡莲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莲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