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罪犯赵宽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宽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59号罪犯赵宽亮,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宝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宽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5日)。判决发生效力后,2012年2月22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赵宽亮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宽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