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国财、王增舟、王希刚、孙良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财,王增舟,王希刚,孙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委托代理人:阎欣。被执行人王国财,男。被执行人王增舟,男。被执行人王希刚,男。被执行人孙良臣,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财、王增舟、王希刚、孙良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国财给付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000元。王增舟、王希刚、孙良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财给付45000元。现王国财、王增舟、王希刚、孙良臣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50009.70元。现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财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自行约定了余款履行及给付期限,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