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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雪飞恩、徐明霞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雪飞恩,徐明霞,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雪飞恩,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徐明霞,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路166号。营业执照号码渝江5001050000591831-1-1。法定代表人刘光伦,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雪飞恩、徐明霞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雪飞恩、徐明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雪飞恩、徐明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雪飞恩、徐明霞撤回对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雪飞恩、徐明霞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