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温嘉琪与张芳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嘉琪,张芳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温嘉琪。被执行人张芳淑。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芳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嘉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张芳淑,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温嘉琪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但被执行人张芳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芳淑的银行存款等合法收入人民币27025元(含案件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诉讼费73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