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卫龙与高飞、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卫龙。被告高飞。被告高玲。被告劳宇航。被告黄葵珍,系被告高飞、高玲之母。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卫龙与被告高飞、高玲、劳宇航、黄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宜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温曦艳、高飞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高飞的借贷行为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司法部门如最终认定高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张卫龙可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卫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