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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淑林,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琚军英,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林、被告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琚军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9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安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安某乙。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家庭和孩子的开支均系原告负担,并且外借高利贷用于赌博,与女网友视频网聊。原告考虑两个孩子,百般忍耐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苦口婆心劝告被告,被告执迷不悟,不知悔改,原告对这样的婚姻生活已经彻底心寒。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无财产争议,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安某甲、次女安某乙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曾于2010年借过高利贷4万元,是用于原、被告经营的服装加工点发人工费,并于2013年还清。还清高利贷之后,被告积极工作赚钱还债,每年收入四、五万元,现在月收入大体6千元左右,至原告起诉,被告还了农商银行贷款3.25万元,农业银行1.5万元,徐志斗1万元。被告并非对家庭不管不顾,也没有同女网友视频聊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安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安某乙。从2011年开始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称被告2012年去董家口上班后,对家庭不管不顾,2012年元旦,因借高利贷被上门催债,还清高利贷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对家庭生活、孩子抚养不尽义务,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并于2014年5月双方分居。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认可,虽然双方分居,但仍在家庭内共同生活,被告积极工作还债,并不是对家庭不管不顾。案经调解和好无效。关于共同财产。被告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临港经济区XXX村建正房四间、南屋四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认可,称该处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权证,因此离婚请求中没有主张,且该房屋系原告父母出钱出力建造,只是让原告居住,因此不属于共同财产。除该处房屋外,原告则主张2011年12月3日,安某丙赠与被告安某位于泊里镇XXX村房屋四间,属于共同财产。被告安某亦不认可,称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告叔父安某丙。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关于共同债务。原、被告认可因经营加工点向农业银行、农商银行贷款及贷款本息尚未全部偿还的事实。除此之外,被告称向徐志斗借款4万元,已经偿1万元;原告则称,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向王凤宝借款7500元,欠周照乐3000元,欠卢凤强2000元,欠王增花4000元,欠王增丽4300元,欠加工点人工费19000元,欠王增强2000元。上述债务,原、被告均互不认可,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女儿,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庭经营拖欠部分债务,导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至于导致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主张其积极工作,已经偿还债务5.75万元,可见被告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的珍惜,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尊重和理解,多为对方和孩子着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申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