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号申请人刘永军被执行人李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安执字第20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光所有的冀T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3)安执字第2053-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该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光所有的冀T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垂 百度搜索“”